配伍禁忌,是指两种以上药物混合使用或药物制成制剂时,发生体外的相互作用,出现使药物中和、水解、破坏失效等理化反应,这时可能发生浑浊、沉淀、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的现象。有些药品配伍使药物的治疗作用减弱,导致治疗失败;有些药品配伍使副作用或毒性增强,引起严重不良反应;还有些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过度增强,超出了机体所能耐受的能力,也可引起不良反应,乃至危害病人等。这些配伍均属配伍禁忌。药物的配伍禁忌主要有“十八反”、“十九畏”。
“十八反”:甘草反大戟、甘遂、芫花、海藻;乌头反半夏、瓜蒌、贝母、白蔹、白及;藜芦反
人参、丹参、玄参、沙参、细辛、芍药。“十九畏”:硫黄畏朴硝,水银畏砒霜,狼毒畏密陀僧,巴豆畏牵牛,丁香畏郁金,牙硝畏三棱,川乌草乌畏犀角,人参畏五灵脂,官桂畏石脂。